我看钢管扣件式脚手架——糜嘉平( 二)

三、专项整治

       2002年7月,浙江省杭州、宁波等市连续发生了三起由于使用劣质钢管、扣件造成施工支模架倒塌,伤亡63人的重大事故。引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高度重视,并作出批示“关键在于严肃执法,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,要从源头上堵住劣质建材的生产流通渠道,并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”。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,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于2003年9月18日联合下发了《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》。

       这次专项整治的效果有以下几项。

       1、使生产、租赁和使用的量大面广的劣质脚手架钢管、扣件的状况得到明显扭转;

       2、生产、租赁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治理;

       3、防止劣质钢管、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,初步建立防范劣质钢管、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机制;

       4、在建筑施工用钢管、扣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,加强法制建设,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监管轨道。

        这次专项整治的措施主要有以下4条。

       1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,加强对钢管、扣件的生产、租赁和使用过程的管理。其中包括;  

       1)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,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,钢管、扣件出厂时,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;

       2)租赁单位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、扣件。对出租的钢管、扣件,要与租用单位签订质量协议。对施工单位返回的产品应进行检测,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品的使用次数,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;

       3)施工单位必须购买、租用具备产品生产许可证、产品质量合格证、检测证明和产品标识的钢管、扣件,钢管、扣件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,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,对没有生产许可证、产品合格证和不合格的、劣质的钢管、扣件,一律不准使用;

       4)加强钢管、扣件的质量检测工作,要发挥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作用。

       2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专项整治。一是发动群众举报生产、销售和施工使用劣质钢管、扣件的违法活动;二是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、租赁协会等组织的作用。

       3、要充分发挥电视、广播、报纸、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,对违法案件要及时曝光,对大案要案要追踪报道。

       4、加强法规标准建设,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可制定管理规定和地方标准,建立安全检测制度及报废制度,明确钢管、扣件的使用年限等。

       以上可见,每条措施都规定得非常详细、非常明确、非常好。但是,可惜都没有能得到真正落实,靠一纸通知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。如生产企业大多数都没有生产许可证,生产设备简陋,工艺落后,技术水平低,不能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。

       由于有“产品合格证”的厂家并不多,租赁企业购买的钢管、扣件大多没有产品标识和产品合格证明。另外,租赁企业规模大多数都很小,现有的钢管和扣件大部分都不合格,有些租赁企业还到施工企业和废旧品市场,购买过期的钢管和扣件。对施工单位返回的产品进行检测一般都做不到,能保持维修清理就不错了。

       施工单位在购买、租用钢管、扣件时,一般都不会向生产、租赁单位提出产品生产许可证、产品质量合格证、检测证明和产品标识等要求,也不会在钢管、扣件使用前,按有关规定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,对没有生产许可证、产品合格证和不合格的钢管、扣件,监理部门也不会提出不准使用的意见。

       专项整治的最终目标是防止劣质钢管、扣件进入施工工地,减少脚手架坍塌事故和伤亡人数。但从表1已报道的不完全统计可以看到,2003年是扣件式脚手架专项整治之年,当年脚手架倒塌事故8次,伤亡人数142人,2004年脚手架倒塌事故达到20次,伤亡人数达到221人,没有见到阶段性成果。专项整治过了八年,脚手架倒塌事故反而越来越严重,2010年脚手架倒塌事故达到44次,伤亡人数225人,倒塌事故增长了5倍多,伤亡人数增加了近1倍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四、整治难度

       多年来,扣件式脚手架整治工作的进展不大,是由于整治工作的难度很大,理由是: 

       1、建筑钢管、扣件的使用量很大

       我国在60年代初开始应用扣件脚手架,由于这种脚手架具有装拆灵活,搬运方便、通用性强、价格便宜等特点,所以在我国应用十分广泛,到了80年代其使用量占60%以上,这种脚手架已成为主导脚手架,经历了约二十年,安全事故发生还很多。从80年代到现在,又经历了约三十年,目前全国这种脚手架约有几千万吨以上,扣件约有几十亿个以上,仍是当前使用量最多的一种脚手架。但是,由于建筑结构体系和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发展,建筑施工技术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要求越来越高,这种脚手架已不能适应建筑施工发展的需要,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。

       2、不合格的钢管、扣件比例很高

       20世纪80年代初,随着组合钢模板的推广应用,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大批钢模板租赁企业,扣件式脚手架的钢管和扣件也是主要租赁器材。由于钢管出租是以长度收取租赁费,一些租赁企业不守诚信,将标准规定脚手架钢管壁厚为3.50㎜改为3.20~2.75㎜,这样每吨可以多出20多米的钢管。由于缺乏监管,其他租赁企业也都只购壁厚3.00㎜以下的钢管,施工企业原有壁厚3.50㎜的钢管,也被租赁企业换成壁厚3.00㎜以下的钢管。

90年代以来,由于建筑市场十分混乱,监管力度不足,钢管生产厂越来越多,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,钢管质量也越来越差,标准壁厚的钢管没有市场,都只能生产壁厚为3.00㎜以下的钢管。钢管的材质也不稳定,许多小厂缺乏检测手段。另外,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钢管约有1/4以上,钢管内壁生锈,壁厚减薄,承载力下降。目前全国扣件式脚手架钢管中,超期使用的、劣质的以及不合格的钢管占较大比例。

扣件生产厂家大多是设备简陋的一些小型乡镇企业,为了市场竞争,扣件的重量越来越小,质量越来越差。一些设备好,技术强,质量好的扣件厂,在价格竞争中利益得不到保护,纷纷停产或转产,目前全国脚手架扣件中大部分为不合格品。 

       3、涉及生产、租赁和施工等企业的面非常广

       目前,生产钢管和扣件的厂家规模都不大,但数量很多,约有上千家。钢管和扣件租赁企业的数量更多,大部分都是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,约有1万多家,加上几千家施工企业也有大量的钢管和扣件,这是一笔巨大财产。

如此巨大数量的不合格钢管和扣件,已成为建筑施工安全的隐患,要在短时期内全部退出施工现场,要对几万家大小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是不可能的。因此,专项整治工作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。如此量大面广的不合格钢管和扣件,也都无法“禁止”使用,因为,目前还没有那么多数量的其它脚手架来替代它,即使安全事故仍然不断发生,也只能继续使用。

五、几点建议

       1、健全管理体制和制度、加强监控机构和监管力度

       多年来,专项整治的目标没有达到,其主要原因;首先是监管力度不到位,没有按照专项整治措施的内容进行具体工作。据了解,大部分生产、租赁和施工单位不了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,对整治的内容更不清楚,也无有关部门去监督和检查。另外,专项整治的措施中,没有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条例,对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单位没有说明如何处理;对不合格的钢管、扣件应及时报废销毁,但目前还没有报废制度和使用年限的规定。同时,目大部分的钢管、扣件都是不合格品,但也不可能都报废销毁。

       因此,首先要落实健全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工作,严格市场准入制度,建立安全检测制度及报废制度。其次要落实监督措施,加强监控机构和监管力度,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监管。目前,我国政府职能还没有下放给协会,协会无法对生产厂、租赁和施工企业的模架进行质量监督和安全认可。因此,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能将某些职能转到有关协会,使协会能担负起模架的质量认证、安全认可、定期检查和产品检测等监控职能,保证模架施工安全和模架技术的健康发展。

       2、限制扣件式脚手架的使用范围

       由于扣件式脚手架的安全性较差,国外发达国家已很少采用,并明确规定扣件式脚手架不得用作模板支架。目前我国许多建筑工程仍采用扣件式脚手架作模板支架,以致年年发生多起模架坍塌事故,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。因此,当前扣件式脚手架还不可能淘汰的情况下,建议限制扣件式脚手架使用范围,尤其是高大空间的模架应尽量采用新型脚手架,保证施工安全。 

       3、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脚手架

       多年来,我国建筑施工用扣件式脚手架,每年发生多起倒塌事故,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。随着我国大量现代化大型建筑体系的出现,扣件式脚手架已不能适应建筑施工发展的需要,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脚手架是解决施工安全的根本措施。建议有关部门应制订政策,鼓励施工企业采用新型脚手架和模架,尤其是高大空间的模架应尽量采用新型模架,保证施工安全。对扣件式脚手架的产品质量及使用安全问题,应继续大力开展整治工作,逐步淘汰不合格的钢管和扣件,引导施工企业采用安全可靠的新型脚手架和模架。

       以上文字转自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微信公众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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